2023年5月,王某入职固原某建筑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并与时任公司管理人员张某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6000元。后建筑公司以实际每月4500元向王某支付工资,承诺剩余1500元待年底时一并发放。但王某工资只领取至2023年9月30日,至2023年10月王某自行离职,建筑公司也未向王某支付剩余工资,王某遂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综上,判令建筑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万元以及经济补偿金6000元。(记者 刘炳宇 通讯员 海春莲)